九方面評說新電改兩年的成績與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7-02-17   來源:能源研究俱樂部

  七、電力體制改革無法可依局面未改觀

  在國務院2016年的立法計劃中,《電力法(修訂)》被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排位在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之前?!峨娏Ψā?995年獲得通過、1996年開始施行,到上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時就已嚴重不適應現實需要。電改5號文提出,要“適時制定和修改有關電力和電價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

  當時,修訂《電力法》的熱情曾一度高漲。但自2008年開始,《電力法》修訂連續(xù)六年未曾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直到2014年,《電力法(修訂)》才重新列為研究項目。隨后,其重要性似乎陡漲,連續(xù)兩年列為急需項目。

  作為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在2007年公開征求意見時,似乎已到了呼之欲出的程度,但同樣經歷過山車情境。2009年和2010年登頂入列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此后四年持續(xù)為二類立法計劃,2015年再次登頂為急需項目,2016年則再次跌落為預備項目。

  發(fā)達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往往法律先行,讓法律成為引領、推動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反觀國內,推進電力體制改革,主要依據紅頭文件。《電力法(修訂)》《能源法》立法工作的反復,實際上已陷電力體制改革無法可依的境地。大力推進的售電側改革、配電業(yè)務放開等,已然突破“一個供電營業(yè)區(qū)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yè)機構”的法律規(guī)定。

  八、電力體制改革“強化監(jiān)管”力度尚弱

  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加強監(jiān)管是通用的經驗和做法。美國、英國、德國、法國、俄羅斯、印度等主要國家都成立了專業(yè)化、獨立性的專門監(jiān)管機構。我國2015年出爐的電改9號文,也特別強調了監(jiān)管。在高度濃縮的“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總體思路中,“進一步強化政府監(jiān)管”位居“三強化”之首。

  然而,強化監(jiān)管更多還只停留在紙面上。其一,對強化監(jiān)管缺乏系統(tǒng)、深入、透徹的研究和準確、清晰、完整界定。電改六大核心配套文件中,“三放開、一獨立”均有專門的獨立對應文件,“三強化”卻僅有零星的散落內容。其二,實踐中監(jiān)管力量的發(fā)揮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地方政府主導的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中,電力監(jiān)管相關的規(guī)定并不充分甚至缺失。其三,監(jiān)管機構自身力量還遠遠不夠。國家能源局監(jiān)管派出機構全部編制500人,平均每個省(區(qū)、市)僅十六七人,實際上有的電改試點地區(qū)僅寥寥數人,根本就力不從心、疲于應付。

  作為上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產物和此前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推動力量,電力監(jiān)管機構對電力的熟悉和了解程度為其他機構難以比肩。但在本輪電力體制改革中,電力監(jiān)管機構大多被邊緣化了?!皬娀O(jiān)管”的落地還需要另謀他途。

  九、電力體制改革期待年內能重點突破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2016年已逐漸遠去,電力體制進一步改革更待今后。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按照統(tǒng)籌推進、重點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發(fā)揮改革牽引作用。2016年12月27日,全國能源工作會議要求,以深化供給側改革為主線,堅定不移地推動能源革命向縱深發(fā)展,加快能源領域改革創(chuàng)新步伐,在電力、石油、天然氣行業(yè)改革實現新的突破。

  電力體制改革具體如何突破,可能業(yè)界存在不同認識。觀察認為,以下兩點應能達成共識。其一,完善規(guī)則。目前,電力交易規(guī)則還很不完善,有的試點地區(qū)還停留于初級的雙邊交易。在市場化交易電量中,大用戶直購電占比最大,部分地方今年提出了更高的電量交易目標,但多數地方的直購電仍未擺脫“只降不升”“雙軌電價”的窠臼,并非完整意義的市場行為,再雜以或虛或實、有意無意的行政干預,市場意味就更淡了。這有待從規(guī)則上進行改進。

  其二,評估總結。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已進行了兩年試點,其經驗教訓應該到了進行階段性總結的時候。當前,有兩種極端觀點,或認為改革大有進展,或認為改革已經失敗,且都不乏支持者。改革推動者美化改革成效,批判改革者苛求改革力度,可謂人之常情在所難免,因而在評估總結時很有必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客觀評價。

  總之,電力改革長路漫漫,唯待上下戮力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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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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