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第58號)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能源行業(yè)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能源行業(yè)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以傳真(010-88072770)或電子郵件(zzgz@nea.gov.cn)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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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業(yè)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guī)范能源行業(yè)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維護失信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能源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guī)范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復權利]能源行業(yè)失信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失信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認定的、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tǒng)歸集并在“信用能源”網站公示的、能源行業(yè)相關主體失信信息的信用信息修復。
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包括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認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其中,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并依據《能源行業(yè)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將其失信行為分為輕微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列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由國家能源局所認定的電力行業(y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存在上述失信信息的能源企業(yè)稱為失信主體。
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不予公示。
第四條 [修復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修復,是指能源行業(yè)失信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提出修復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第五條 [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本辦法規(guī)定的信用修復工作。國家能源局電力業(yè)務資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信用修復的綜合協(xié)調,依托“信用能源”網站,以及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指導開展信用修復,并根據信用修復確認結果,及時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按“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轄區(qū)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及時完成信用信息修復的受理、確認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復的主要方式
第六條 [修復方式]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修復方式之一]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對正在“信用能源”網站上公示的失信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
第八條 [修復方式之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將失信主體從電力行業(y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并終止在“信用能源”網站上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修復條件
第九條 [時限要求]對于行政處罰信息,除第三條規(guī)定不予公示的信息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對于行政處罰中涉及安全生產及列入電力行業(y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guī)定申請?zhí)崆敖K止公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最長公示期為三年,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等行政文書的出具日期為準。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
第十條 [修復條件]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三)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四)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未再受到我局作出的較重或嚴重失信的行政處罰。
第四章 信用修復程序
第十一條 [提交材料]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通過“信用能源”網站提出申請,并掃描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信用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用修復申請表和信用承諾書,可在“信用能源”網站下載。
第十二條 [受理規(guī)定]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應即時將修復申請材料分發(fā)至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事項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告知理由;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完整的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三條 [審核規(guī)定]申請受理后,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提前終止公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條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信用信息修復,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告知申請人,對不予信用信息修復的,需說明理由。
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填寫《信用信息修復意見書》,上傳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
第十四條 [終止公示]對予以信用信息修復的,應當自作出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不予查詢和共享,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依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或訴訟]失信主體對行政處罰決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相關失信信息不暫停公示。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失信信息認定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公示內容和期限的異議]失信主體認為“信用能源”網站對其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可在“信用能源”網站提出異議申請。按照我局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對核實屬實的,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及時更新相關公示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與誠信教育
第十七條 [誠信要求]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相關義務,謊報瞞報事故,提供虛假材料,惡意違反市場交易規(guī)則,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的,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記入信用記錄,歸集至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tǒng),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能源”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告知義務]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履行信用信息修復告知義務,在認定失信信息的同時,及時將信用信息修復的相關規(guī)定告知失信主體。
第十九條 [工作指導]國家能源局電力業(yè)務資質管理中心應協(xié)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督促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材料管理]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和信用信息系統(tǒng)網站應加強信用信息修復材料管理,將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材料、信用信息修復意見書等材料存檔備查,材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宣傳解讀]充分發(fā)揮有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信息修復政策。鼓勵開展各類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huán)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赌茉葱袠I(yè)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能發(fā)資質〔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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