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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電網(wǎng)” 觸了“法網(wǎng)”

京山法院發(fā)布時間:2024-10-12 11:26:37

  出于捕獵的一己私欲,鋌而走險私拉電網(wǎng),卻致他人觸電身亡。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的一天,高某甲、高某乙使用鐵絲、絕緣棒等工具,私自沿某山的山林土路往北往東延伸約1500米,架設呈“7”字形的電網(wǎng)準備捕獵。后二人攜帶蓄電池、升壓機等工具至上述地點,將電網(wǎng)通電后離開。當晚,李某與王某行至此處,欲盜竊升壓機時,李某觸碰上述電網(wǎng)遭電擊后撲在電網(wǎng)上,王某見狀將其從電網(wǎng)上拉開,見其呼喊不醒遂離開現(xiàn)場。

  次日5時許,高某甲、高某乙到山上查看時,發(fā)現(xiàn)李某死亡,遂報警,二人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經鑒定,李某符合電擊死亡。后高某甲、高某乙與李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賠償李某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經調查評估認為,高某甲、高某乙若適用社區(qū)矯正,社會風險性較小,對所居住的社區(qū)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法官審理

  京山法院審理認為,高某甲、高某乙為捕捉獵物私自架設電網(wǎng),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甲、高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高某甲、高某乙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依法可對高某甲、高某乙適用緩刑。最終依法判處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高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私設電網(wǎng),特別是在公共場所私設電網(wǎng),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私自架設電網(wǎng),若有違反,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當中,高某甲、高某乙雖非出于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觀故意,但為了捕獵的一己私欲,心存僥幸,對于可預見的威險性予以放任,釀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劇。廣大群眾要對公共安全抱以敬畏,增強安全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共同守護公共安全防線。切勿心存僥幸、疏忽大意,為自己的利益而置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導致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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