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比例穩(wěn)步上升,能源結構顯著優(yōu)化,空氣質量持續(xù)改善。但是由于我國化石能源消耗比例仍然很高,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難度加大。今年上半年,我國清潔能源發(fā)電比例達到26%,但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對氣候的影響仍在加劇。因此,進一步大幅度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減少碳排放,是應對氣候變化、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選擇。
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能源局設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納目標,發(fā)布了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預警區(qū)域。這些措施對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權益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國平均“棄風率”4.7%,“棄光率”2.4%,成績來之不易。
但是,面對電網接入資源的日趨緊張和常規(guī)能源的競爭,“棄電率”考核正在成為發(fā)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攔路虎。多地電網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新項目審批上顧慮重重,擔心新項目上馬會影響當地5%“棄電率”考核指標,特別我國三北地區(qū),好不容易“摘了帽子”,擔心再次被列為預警區(qū)域。國家能源局將電網企業(yè)出具電力消納批復意見作為項目申報前置條件,本意旨在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但電網企業(yè)在5%“棄電率”考核的背景下,很多新項目被其一拖再拖,限制了可再生能源新項目開發(fā)。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滲透率遠遠低于歐美國家,需要通過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電網靈活性改造、儲能技術應用等措施,大幅度提高我國清潔能源比例。
一、應該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為目標,牽引電網提升消納能力,而非本末倒置,以現有消納能力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fā)展規(guī)模
切實落實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讓可再生能源在減少碳排放、保護環(huán)境方面發(fā)揮決定性作用。未來我國實現60%-80%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二、通過加快實施火電靈活性提升工程和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fā)展及應用,逐步提高電力系統(tǒng)可再生能源滲透率
按照規(guī)劃,我國“十三五”期間要完成2.2億千瓦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提升電力系統(tǒng)調節(jié)能力4600萬千瓦。但目前完成率只有20%,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加快實施進度,確保如期完成目標。另外還要加快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fā)展及應用,提高電網調頻調峰能力和靈活性,以承載更多可再生能源規(guī)模。
三、制定煤電逐步退出時間表
我國燃煤電廠每年要燃燒20多億噸煤,由此產生了大量廢渣、廢氣以及一系列環(huán)境污染問題。盡管我國煤電清潔技術全球領先,但燃燒畢竟是有污染的,特別是二氧化碳排放,還在連年攀升。根據相關國際組織測算,2017年我國煤電的環(huán)境成本約為0.16元/千瓦時,2030年會飚升至0.3元/千瓦時。
為了落實《巴黎協定》中的減排目標,歐美各國政府已經相繼列出放棄煤電的時間表:德國2038年前關閉所有煤炭發(fā)電廠,英國2025年前關閉所有煤電設施,法國2021年關閉所有燃煤電廠,芬蘭2030年全面禁煤,加拿大2030年完全關閉燃煤電廠,荷蘭2030年起禁止使用煤炭發(fā)電。
因此,建議盡快制定我國煤電退出時間表和路線圖,通過碳交易和電力輔助市場安排,給煤電企業(yè)適當補貼,讓煤電平穩(wěn)退出。
四、科學核定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經濟容量,彈性考核“棄電率”
目前考核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峰值功率全部接納,對有些地區(qū)來說反而浪費了電力容量資產,特別是以光伏電站交流出力作為額定容量標定的新標準即將實施,光伏組件與逆變器容配比的放開,一些儲能裝置的耦合加入,以及風光互補發(fā)電站的協同,使得原來的“棄電率”定義已經過時,必須重新定義、科學評判。針對新上項目,提高容配比,適當放棄一點峰值功率,反而是有經濟效益的。因此,建議盡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棄電率”評價標準,實施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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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比例穩(wěn)步上升,能源結構顯著優(yōu)化,空氣質量持續(xù)改善。但是由于我國化石能源消耗比例仍然很高,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難度加大。今年上半年,我國清潔能源發(fā)電比例達到26%,但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對氣候的影響仍在加劇。因此,進一步大幅度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減少碳排放,是應對氣候變化、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選擇。
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能源局設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納目標,發(fā)布了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預警區(qū)域。這些措施對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權益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國平均“棄風率”4.7%,“棄光率”2.4%,成績來之不易。
但是,面對電網接入資源的日趨緊張和常規(guī)能源的競爭,“棄電率”考核正在成為發(fā)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攔路虎。多地電網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新項目審批上顧慮重重,擔心新項目上馬會影響當地5%“棄電率”考核指標,特別我國三北地區(qū),好不容易“摘了帽子”,擔心再次被列為預警區(qū)域。國家能源局將電網企業(yè)出具電力消納批復意見作為項目申報前置條件,本意旨在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但電網企業(yè)在5%“棄電率”考核的背景下,很多新項目被其一拖再拖,限制了可再生能源新項目開發(fā)。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滲透率遠遠低于歐美國家,需要通過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電網靈活性改造、儲能技術應用等措施,大幅度提高我國清潔能源比例。
一、應該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為目標,牽引電網提升消納能力,而非本末倒置,以現有消納能力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fā)展規(guī)模
切實落實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讓可再生能源在減少碳排放、保護環(huán)境方面發(fā)揮決定性作用。未來我國實現60%-80%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二、通過加快實施火電靈活性提升工程和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fā)展及應用,逐步提高電力系統(tǒng)可再生能源滲透率
按照規(guī)劃,我國“十三五”期間要完成2.2億千瓦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提升電力系統(tǒng)調節(jié)能力4600萬千瓦。但目前完成率只有20%,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加快實施進度,確保如期完成目標。另外還要加快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fā)展及應用,提高電網調頻調峰能力和靈活性,以承載更多可再生能源規(guī)模。
三、制定煤電逐步退出時間表
我國燃煤電廠每年要燃燒20多億噸煤,由此產生了大量廢渣、廢氣以及一系列環(huán)境污染問題。盡管我國煤電清潔技術全球領先,但燃燒畢竟是有污染的,特別是二氧化碳排放,還在連年攀升。根據相關國際組織測算,2017年我國煤電的環(huán)境成本約為0.16元/千瓦時,2030年會飚升至0.3元/千瓦時。
為了落實《巴黎協定》中的減排目標,歐美各國政府已經相繼列出放棄煤電的時間表:德國2038年前關閉所有煤炭發(fā)電廠,英國2025年前關閉所有煤電設施,法國2021年關閉所有燃煤電廠,芬蘭2030年全面禁煤,加拿大2030年完全關閉燃煤電廠,荷蘭2030年起禁止使用煤炭發(fā)電。
因此,建議盡快制定我國煤電退出時間表和路線圖,通過碳交易和電力輔助市場安排,給煤電企業(yè)適當補貼,讓煤電平穩(wěn)退出。
四、科學核定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經濟容量,彈性考核“棄電率”
目前考核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峰值功率全部接納,對有些地區(qū)來說反而浪費了電力容量資產,特別是以光伏電站交流出力作為額定容量標定的新標準即將實施,光伏組件與逆變器容配比的放開,一些儲能裝置的耦合加入,以及風光互補發(fā)電站的協同,使得原來的“棄電率”定義已經過時,必須重新定義、科學評判。針對新上項目,提高容配比,適當放棄一點峰值功率,反而是有經濟效益的。因此,建議盡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棄電率”評價標準,實施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